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張錦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世芬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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