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張錦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世芬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