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14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於西元2005年8月15日(2005)嵐民初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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