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碧旋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俊
黃子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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