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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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社員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20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被告有限責任南投縣仁愛鄉良久林業生產合作社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戊○○
庚○○甲○○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社員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92號確認社員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92號確認社員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