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乙○○漠視本院所為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於酒後以惡語騷擾告訴人甲○○,並進而與告訴人為拉扯,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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