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0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