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7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於97年8月1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7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29
617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0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網路列印本、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
577號函所附之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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