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59,924.元(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其新臺幣159,924.元即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原告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