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信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標籤毛重0.6681公克,驗餘重量0.6534公克)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蔡豐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707號被告陳信利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信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0月14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10月15日23時15分許,為警在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5公克)及吸食器1組。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利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委驗機構編號:0000000U0426)檢驗總表、112年12月13日慈大藥字第1121213063號函附之鑑定書在卷可憑,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111年1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可稽,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另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5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毀之,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為其本件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檢察官蔡豐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曾子純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