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29號原告乙○原名 陳良志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原係在臺北市○○區○○里○○街○○巷○○號3樓,嗣被告於民國96年8月1日變更其住所地為臺北市○○區○○里○○街○段○○巷○號11樓之3乙節,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洪惠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