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6月4日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38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128號),判處罰金新台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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