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市地重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 張文聰
張孔澤 張惠堯 張惠鈞 巫佑豐 巫萬進 巫林玉綢 巫佑杰 巫佑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
參加人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金條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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