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40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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