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 陳嘉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賴麗莎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3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陳嘉欽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土城分行110年9月5日52,679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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