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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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陳文政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傑洋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8,155元,應繳裁判費78,81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育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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