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3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韓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韓光慶於民國104年07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21日止累計234,072元正未給付,其中227,521元為本金;5,767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韓光慶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06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21日止累計121,820元正未給付,其中117,279元為本金;3,857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3391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韓光慶│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14│││227521││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韓光慶│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14│││117279││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