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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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文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施文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106年度執聲字第460號卷第2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 官佘筑 祐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施文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併│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02年6月中旬某日│104年10月26日│104年3月20日│││至104年2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06、4558│毒偵字第2275號│偵字第1665、1672│││號││、256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21│105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訴字第452││││號│36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0日│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1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21│105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訴字第452││││號│365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2月15日│105年4月6日│105年4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4││││││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46號│執字第1301號│執字第1308號││├────────┴────────┼────────┤│││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1日│104年3月24日│104年3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65、1672│偵字第1665、1672│偵字第1665、1672│││、2566號│、2566號│、256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52│104年度訴字第452│104年度訴字第45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1日│105年3月11日│105年3月1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52│104年度訴字第452│104年度訴字第452││││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6日(聲│105年4月6日(聲│105年4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4│請書誤載為104年4│請書誤載為104年4││││月6日)│月6日)│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8號│執字第1308號│執字第1308號││├────────┴────────┴────────┤││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4日│104年3月11日│104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65、1672│偵字第1665、1672│偵字第1665、1672│││、2566號│、2566號│、256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52│104年度訴字第452│104年度訴字第45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1日│105年3月11日│105年3月1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52│104年度訴字第452│104年度訴字第452││││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6日(聲│105年4月6日(聲│105年4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4│請書誤載為104年4│請書誤載為104年4││││月6日)│月6日)│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8號│執字第1308號│執字第1308號││├────────┴────────┴────────┤││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104年3月20日│104年3月26日│104年4月上旬某日│││││至104年4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65、1672│偵字第1665、1672│偵字第1653號│││、2566號│、256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52│104年度訴字第452│105年度上訴字第││││號│號│5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11日│105年3月11日│105年3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52│104年度訴字第452│105年度上訴字第││││號│號│5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6日(聲│105年4月6日(聲│105年5月4日││││請書誤載為104年4│請書誤載為104年4│││││月6日)│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08號│執字第1308號│執字第1684號││├────────┴────────┼────────┤││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3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11日│104年3月12日│104年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008號、│偵字第5008號、│偵字第5008號、│││105年度偵字第358│105年度偵字第358│105年度偵字第358│││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76│105年度訴字第176│105年度訴字第17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6日│105年5月6日│105年5月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76│105年度訴字第176│105年度訴字第176││││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377號│執字第2377號│執字第2377號││├────────┴────────┴────────┤││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犯罪日期│104年12月10日下│104年12月10日下│102年年底某日至│││午3時30分為警採│午3時30分為警採│103年12月30日│││尿時回溯24小時內│尿時回溯120小時│(聲請書誤載為│││某時│內某時│103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84號│毒偵字第284號│偵字第232、233、│││││885、109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6│105年度訴字第286│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15日│105年7月15日│106年3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6│105年度訴字第286│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8日│105年8月8日│106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957號│執字第2958號│執字第1794號││├────────┴────────┼────────┤│││編號18至1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1,000││││元│└────────┴─────────────────┴────────┘┌────────┬────────┬────────┬────────┐│編號│││(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有期徒刑3年6月,││││科罰金新臺幣│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10,0000元││├────────┼────────┼────────┼────────┤│犯罪日期│103年年初某日至│103年10月、11月││││103年12月30日(│間某時日間││││聲請書誤載為103│││││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32、233、│偵字第232、233、││││885、1099號│885、109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6│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6│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24日│106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94號│執字第1795號│││├────────┼────────┴────────┤││編號18至1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