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616號上訴人 凌小惠
凌玉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被上訴人 凌大賢
凌瑞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書苑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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