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謝禎福 被告 江建勳
謝坤祥 周詩婷 徐祥富 (原名 徐國富 ) 傅三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78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