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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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附民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淑貞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秉玄
陳麗蓁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108年度上訴字第2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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