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四三、二二八二三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三五三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嫌及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均罪嫌重大,且係連續犯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予以羈押。
二、聲請人即被告以其業已坦承犯罪事實,並無串證及湮滅證據之虞,且因羈押而未能照顧所娶大陸配偶,致配偶有被遣送出境之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認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聲請人之聲請事由均與前開羈押原因無關,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