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張志新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八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法官洪堯讚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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