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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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上列聲請人與被上訴人 吳妍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9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06年12月27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9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因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庭期之開庭內容,為期明暸,爰聲請交付該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所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