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艾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艾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艾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蔡艾紋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及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及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32部分,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及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此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至32所示之罪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月16日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7年
1月16日所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至3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及「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備註」欄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4至32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又依上開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32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判決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及附表編號4至31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之總和範圍(即有期徒刑4年4月)內定應執行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20日│105年7月20日│105年8月12日至105年│││││8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實││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決││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644號││├───────────────────────────────────┤││編號1至3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實││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決││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645號││├───────────────────────────────────┤││編號4至32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2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實││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決││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645號││├───────────────────────────────────┤││編號4至32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2日│105年8月12日│105年8月12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實││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決││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645號││├───────────────────────────────────┤││編號4至32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3日│105年8月13日│105年8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實││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決││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645號││├───────────────────────────────────┤││編號4至32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3日│105年8月2日│105年8月3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實││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決││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645號││├───────────────────────────────────┤││編號4至32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5日│105年8月5日│105年8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實││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決││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645號││├───────────────────────────────────┤││編號4至32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6日│105年8月6日│105年8月6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實││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決││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645號││├───────────────────────────────────┤││編號4至32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25│26│27│├──────┼───────────┼───────────┼───────────┤│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6日│105年8月7日│105年8月9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實││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決││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645號││├───────────────────────────────────┤││編號4至32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28│29│30│├──────┼───────────┼───────────┼───────────┤│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9日│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2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實││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決││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645號││├───────────────────────────────────┤││編號4至32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31│3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9日│105年8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105年度偵字第11975號│││、第14025號│、第14025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實││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51號、││決││106年度訴字第24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645號││├───────────────────────┤││編號4至32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51號│││、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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