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21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8月9日起至126年8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6年8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2,61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8月14日止,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7月14日止,尚欠本金2,528,73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抵押貸款約定書影本1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6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3│建│2400.00│80000分之377│└──┴───┴────┴───┴──┴─┴────┴──────┘┌────────────────────────────────────┐│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6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52│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22層樓房│89│89│平│鋼筋│8.│平│全│││52│慶平路507之3│平區金華│鋼筋混凝│.3│.3│方│混凝│20│方│││││號6樓之2│段63地號│土造│3│3│公│土造││公││││││││││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5403建號,權利範圍80000分之526││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5404建號,權利範圍80000分之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