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宗聰(已歿)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合計淨重拾壹點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臺南縣柳營鄉篤農村小腳腿二六二號處,查獲被告何宗聰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二包(合計淨重十一.八六公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海洛因十二包,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出具之鑑定書一紙在卷足稽,爰聲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何宗聰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警獲後,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死亡,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一八號、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一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十二包(合計淨重十一.八六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二九一○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十二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核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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