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業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條│有││臺│1│││││││││品例│期││中│0│臺│中1││臺│中1││臺9││危│徒││地│偵0│中│4│17│中│4│3│中0││害│刑││檢│9│地│簡1││地│簡1││地執0││防│五││署│1│院│││院│││檢4││制│月│││││││││││├──┼────┼────┼──┼─────┼─┼───┼────┼─┼───┼────┼───┤│槍管│有八新元││臺││臺│││臺│││││砲制│期月台││中│4│中│上6││中│上6││臺0││彈條│徒併幣│12│地│偵1│高│6│1│高│6│4│中3││藥例│刑科壹││檢│1│分│訴0││分│訴0││地執4││刀│一罰拾││署│1│院│2││院│2││檢5││械│年金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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