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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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乙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黃勝文 律師複代理人辛○○被告頂緻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丁○○戊○○丙○○甲○○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陳怡如 律師複代理人 林幸慧 律師被告庚○○
11樓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