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偉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肆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偉德於91年10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偉德│自民國95年01│至民國104年│年息20%│││468671││月24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5%│││││0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林偉德│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1.9%│││175772││9月28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