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八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鍾堯航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