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三號
上訴人甲○○
丙○○乙○○右上訴人等因盜匪案件,丙○○、乙○○部分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重更㈡字第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三七四號),提起上訴,甲○○部分經第二審判決後,由原審法院依職權逕送審判,視為已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丙○○、乙○○共同強劫因而致人於死罪刑(丙○○為累犯),固非無見。
惟按懲治盜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強劫因而致人於死罪,以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之發生,客觀上有預見之可能,而主觀上並未預見為前提,如客觀上有預見之可能,主觀上亦有預見,而仍為之,應屬故意殺人之範疇,此項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應於事實欄內詳予認定記載,以為適用法令之依據。本院先後二次發回更審均一再指明。本件原判決固認定被害人 申定龍 因被綑綁不能動彈,又係年已七十八歲高齡之老人,年老體質孱弱,且被雙手反綁,及被綑綁雙膝、腳踝,必定無法掙脫,加以被以膠帶封住嘴巴,又被毆擊頭部受有外傷性顱腦部損傷,長久無法掙脫急救將有昏迷導致死亡之危險,在客觀上應為上訴人等三人可預見之事,竟不予鬆綁或將其送醫,以致申定龍終因遭毆擊而受有外傷性顱腦部損傷,加上年老體質孱弱及遭人綑綁無法掙脫,導致昏迷死亡等情,對於上訴人等三人主觀上有無預見仍未明白認定,理由內亦未對於上訴人等主觀上有無預見,詳細記載其依憑之證據及理由,依首開說明,自不足妥適適用法律。又上訴人等一再辯稱,當天意在行竊,並無強盜之故意,而依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履勘現場之筆錄及訊問筆錄上訴人等之供述,如屬實在,上訴人等原有之犯意,似僅在於行竊,但侵入住宅後尚未竊得財物,因被申定龍發覺,乃變更其竊取手段為強劫行為,進而將申定龍綑綁,並以膠帶封住其嘴巴,致使申定龍不能抗拒而強劫財物(見偵卷第六八至七十、八八、八九、一○八至一一二頁),與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三人逕行侵入申定龍住處後即行綑綁申定龍致使不能抗拒,似認上訴人等自始即有強劫申定龍財物之犯意,不盡相符,實情若何,亦應再加調查,以發現真實。以上違誤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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