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陳月英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被告 陳金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又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及原告之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983,750元(計算式:11,500元/m²×345m²×1/2=1,98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8,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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