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4號聲請人 劉宥辰 (原名: 劉純媚 )代理人 蕭縈璐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劉宥辰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3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5月2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年6月11日具狀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受雇 陳建財 於新興市場擺攤,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5,000元(見清卷第83頁),嗣雇主因業績不佳,於113年8月7日結束營業,原稱四處打短期零工,復改稱現無業(見清卷第359頁),領取之其他收入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19-23頁)、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67-6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清卷第15-17頁)、債權人清冊(清卷第19-20頁)、戶籍謄本(清卷第2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5-26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97-10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清卷第25-29頁)、信用報告(清卷第87-9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7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7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7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75頁)、健保投保紀錄(清卷第93頁)、存簿(清卷第267-275頁)、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345-348頁)、聲請人113年9月23日及11月18日陳報狀(清卷第359、373頁)、收入切結書(清卷第41、95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清卷第79-81頁)、新光人壽函(清卷第349-357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考量其目前僅一時無業
,非無工作能力,爰以聲請人受雇陳建財之每月收入25,0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711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母親所有房屋居住,無房屋費用支出(見清卷第83頁),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3,088元為準【計算式:17,303×(1-24.36%)=13,088】,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5,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3,
088元後,尚餘11,912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817,690元(調卷第51-59、67頁),扣除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32年【計算式:(4,817,690-217,791)÷11,912÷12≒32】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忠霖附表一編號項目內容數量或金額(新臺幣)備註1申報所得110年度0元111年度0元112年度2,119元2保單解約金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解約金①原有保單號碼Z000000000-00保單,業於111年3月10日終止,領回134,141元。②111年12月20日、112年3月10日各領保險給付285,158元、25,000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17,791元112年3月16日領取保險付14,800元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回覆111年12月27日、112年3月24日各領保險給付40,500元、9,000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回覆附表二編號項目時間金額(新臺幣)1工研院補助112年4月20日6,000元2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112年2月24日68,000元3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111年10月17日20,214元112年4月17日92,039元4全民共享普發現金112年4月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