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09號聲請人即告訴人AV000-A112186A(姓名年籍詳卷)代理人 林文鑫 律師被告 干毅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113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代號AV000-A112186A之人准予訴訟參與。
理由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包含被告甲○○涉犯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其被害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考量聲請人即告訴人AV000-A112186A係本案被害人AV000-A112186之父;又被害人係民國00年00月生之未成年人,有其等之戶籍資料及真實姓名對照表存卷可憑,聲請人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之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0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林婉昀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