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聯夏桐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棟 被告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196號強制執行程序,依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即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價值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4,85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胡旭玫附表編號地號土地價值1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450元/m²×829m²=373,050元2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00元/m²×1638m²=1,801,800元合計:373,050元+1,801,800元=2,174,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