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簡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樑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樑材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方樑材於民國101年1月1日上午8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2L-5775號)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址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7-11」便利商店旁停車位,並進入店內,因見店內顧客眾多,竟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並將商品分別放入口袋內及放在手上而得手,隨即離開該店並駕駛上述自用小客車離去。嗣因該店店員 江怡文 經其他顧客提醒,而查看店內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江怡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方樑材於警局詢問時、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江怡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四)證人江怡文手寫失竊物品影本1份。
(五)被告方樑材雖坦承於上述時地拿取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當時伊看到外面有很多人在叫,好奇就跑出去外面看,後來又接電話,然後就直接開車子走了,伊係忘記結帳並無竊取之意思云云。惟查:
1、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江怡文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見偵查卷第9至10頁、第25至26頁),其與被告素無怨隙,諒無設詞誣攀之理,是其所述足認屬實。復有上述(三)(四)證據資料在卷可查,是被告竊取附表各編號所示商品之事實堪以採信。
2、被告雖辯稱:因接電話而忘記結帳云云,然經調閱被告當日持有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見偵查卷第29頁),該門號於當日上午7時41分31秒至同日下午1時24分52秒間,並無任何發話或受話之紀錄,是以被告前揭所辯,委難採信。參以超商為開放式購物空間,通常係由顧客自行選擇欲購買商品後持至櫃檯付款,且店內多備有購物籃供顧客暫時放置選購之商品,衡情顧客於選定商品後尚未結帳前,均會將已選定之商品拿於手上或放置於店家提供之購物籃內,以免引起誤會,鮮有置於私人口袋內加以隱藏之理。查,被告當日進入上述便利商店,隨即拿取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而附表所示商品種類品項多達8種、數量甚眾,倘其真有購買意願,理應將該等物品置於超商提供之購物籃內,以利結帳並避免誤會或困擾之可能,然被告卻捨此不為,而將部分物品置於私人口袋中,實已啟人疑竇。況被告前於98年3月間,已有1次在超商內竊取商品置於口袋內未結帳即離開,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598號,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是其對於在超商內購物理應付款結帳乙節當有更高之警覺,然被告卻使用與前案相同手法竊取上述便利商店內商品,實難謂無竊盜犯意。
3、綜上,被告既於上述便利商店內,將附表所示商品放入私人口袋及放在手上,而未提出結帳,其竊盜犯行事證已明,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方樑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科刑:審酌被告方 樑材前 於98年間,已有1次超商竊盜,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科,竟不知警惕,又因一時貪念而進入上述便利商店內行竊,其所為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利,侵害該超商所有法益,足顯法治觀念淡薄,惟念其所竊財物價值非鉅(僅新臺幣1,458元)及竊取手段尚屬平和,且事後已賠償超商損失,並經告訴人江怡文亦表示不繼續追究等語(見偵查卷第26頁),以及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表:
┌──┬──────┬───────┬──┬───────┐│編號│品名│單價(新臺幣:│數量│總價(新臺幣:││││元)││元)│├──┼──────┼───────┼──┼───────┤│1│統一魔力Q10│120│3罐│360│││膠原飲││││├──┼──────┼───────┼──┼───────┤│2│易口舒薄荷錠│65│3盒│195│├──┼──────┼───────┼──┼───────┤│3│日本甘樂枇杷│42│3盒│126│││喉糖││││├──┼──────┼───────┼──┼───────┤│4│膠原蛋白錠│20│5條│100│├──┼──────┼───────┼──┼───────┤│5│曼陀珠│17│7條│119│├──┼──────┼───────┼──┼───────┤│6│硬喉糖│39│2盒│78│├──┼──────┼───────┼──┼───────┤│7│烏梅喉糖│95│3盒│285│├──┼──────┼───────┼──┼───────┤│8│易口舒無糖錠│65│3盒│195│├──┴──────┴───────┴──┴───────┤│備註:編號3部分,聲請書誤載為日本甘樂「琵琶」喉糖。││編號7部分,聲請書誤載為2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