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36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礙Q債務人 王聖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繪U零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聖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2月2日止累計120,754元正未給付,其中71,115元為消費款;49,63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聖平於95年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
3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2日止累計410,221元正未給付,(其中248,201元為本金,162,02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得新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936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聖平│99年12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1115││││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王聖平│99年12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48201││││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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