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0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本件被告甲○○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培麗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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