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簡字第875號
原   告  吳蕙敏
被   告  林忠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84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2年度審附民字
第342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及訴外人 林志華葉文豪謝文壽 與其他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下稱該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僭行公
務員職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於民
國100年8月9日上午9時45分許,由該集團中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成員佯裝為臺北長庚醫院櫃臺人員撥打電話予
原告,偽稱:原告遭一名自稱「 王美月 」之女子冒用證件領
取補助云云,再陸續冒稱係「臺北刑事警察局 林國正 警官」
、「法務部金融犯罪調查科宋文達警官」、「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郭銘禮」,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原告已
涉入詐騙集團案件,為免其淪為詐欺共犯,必須提領帳戶內
金錢配合檢警辦案云云,並傳真上開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書1紙予原告以行使之,致原
告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3時20分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示至位於高雄市○○區○○○路之國泰世華銀行鳳山分行
領現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被告則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搭
載訴外人林志華、謝文壽於同日上午7時許,自臺中市驅車
南下高雄市,並由訴外人林志華下車一路尾隨原告,待確認
原告已提領款項,再撥打電話告知詐騙集團成員。斯時,喬
裝郭銘禮檢察官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再以電話指示原告至高
雄市○○區○○路與青年路口,將上開款項交付予喬裝書記
官之訴外人謝文壽。訴外人謝文壽於同日下午4時7分許抵
達上址後,便向原告出示詐騙集團成員所偽造前揭「臺灣省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監管科識別證」,並公然冒稱係「 陳德民
書記官」而行使其職權,復將前揭偽造之「中華民國一00
年八月九日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臺北地方法院地檢
署監管科100年度存字第681號提存證明」等2張公文書交
付原告以行使之,而以此方式僭行公務員職權,致原告陷於
錯誤,誤信為真,而將現金80萬元交予訴外人謝文壽。渠等
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並將得手之80萬元交付予被告,被
告將其中5,000元交予訴外人謝文壽作為酬勞,致原告因此
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現在無力賠償,伊才賺幾千元而已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84號偽造
文書等刑事案卷卷證資料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經
本院審酌一切卷證資料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被告雖辯稱
其目前無力償還,且只有賺幾千元云云,然被告既與其他共
犯共同基於詐欺、偽造文書等犯意聯絡,於上揭時地為詐欺
及偽造文書等不法行為分擔,致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金
錢,堪認被告行為以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自應就原告之損
害負賠償責任,故被告前開辯詞,委無足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因受被告等人詐
騙因而交付80萬元,業如前述,足認被告業已不法侵害原告
之權利,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7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詳予論述,附此
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毋庸繳納
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
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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