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林廣川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沈保秀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
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玖萬捌仟柒佰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玖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