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529號
原 告 中華民國港口總工會動力小船駕駛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施永林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船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日揚航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日揚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