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77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嘉弘
被 告 高鵬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玖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