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11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唐若心
被   告  葉震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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