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瑜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宜卿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周明添 律師被告 黃惠育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本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萬0251元,並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萬9592元,惟嗣後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訴訟標的並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335萬6224元(參見原告民國100年8月18日民事陳述增加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及補正狀以及原告民國100年10月31日陳述狀所載),是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伍仟叁佰叁拾伍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拾捌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萬9592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7萬19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全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