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全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全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吳全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賭博│有期徒刑貳│99年3月17│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4月13││││月,如易科│日至同年月│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罰金,以新│20日│署99年度速│度簡字第28│年5月14日││││臺幣壹仟元││偵字第1940│38號│確定││││折算壹日││號│││├─┼───┼─────┼─────┼─────┼─────┼─────┤│2│貪污治│有期徒刑肆│99年4月1│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100年12月│││罪條例│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0│12日判決、││││││署100年度│年度訴字第│101年1月││││││偵字第1407│1751號│10日確定││││││2號等│││├─┴───┴─────┴─────┴─────┴─────┴─────┤│備註:││1.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99年8月17日執行(易科罰金)。││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於諭││知裁判時,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釋字第679││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