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玉貞被告張繼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玉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玉貞因被告張繼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4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保字第5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額40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案經確定,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00年保字第50號)、被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份、送達證書3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各1份等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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