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365號
第3863號第38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忠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056號、第2484號、第2635號、第3087號、第3090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石忠誠施用第二級毒品,共陸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石忠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16日釋放出所,詎其仍不知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共6次)。
二、證據名稱:如附表編號1至6「證據名稱」欄所示。
三、被告石忠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5月16日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40號、第241號、第242號、第243號、第244號、第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案6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均予以追訴,即屬適法。
四、核被告石忠誠如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6罪);被告各次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俱應為其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6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均無庸為累犯之認定,併予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不思徹底戒毒,竟猶犯本案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實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按,行為人所犯數罪,應予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刑時,因數罪併罰旨在綜合斟酌行為人所為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刑法矯正之必要與妥當性,由法院依法於宣告罪刑之際,於法律限度內,決定行為人所犯數罪之整體國家具體刑罰權範疇,以符罪刑相當性之要求。從而,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期時,應再次對行為人之罪責要素重為檢視,並慎重考量其潛在性之人格特質,及與刑罰手段加諸其身之刑事政策妥為裁量。本院審酌施用毒品之行為本身有高度成癮性,一再違犯之可能性通常高於其他犯罪類型,且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6罪,依犯罪行為之時序觀之,係於111年6月15日至同年9月25日間,犯罪時間相距約莫3月又10日,考量刑罰手段相當性原則,並綜合上開各顯在性之客觀情狀判斷,及被告本件犯刑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及應負之整體刑責暨刑罰目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後段所示,並諭知如主文後段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沒收(銷燬):㈠附表編號1部分⒈被告為警查獲其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之際,扣得之白色晶體
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196公克、檢驗後淨重0.183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9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毒偵卷第71頁),是上開白色晶體1包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⒉另為警扣得之玻璃球吸食器3顆,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如附
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工具,此據被告供承明確在卷(警卷第6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附表編號2部分⒈被告為警查獲其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之際,扣得由 江秀鳳 保
管、被告所有之白色晶體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包抽1,編號2驗前淨重0.340公克、檢驗後淨重0.330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5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毒偵卷第67頁);另由江秀鳳保管、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見警卷第49頁之編號1),經警初篩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查獲時毛重0.38公克),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在卷可憑(警卷第67頁),是上開白色晶體2包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⒉為警扣得之玻璃球吸食器1顆(警卷第43頁)、毒品吸食器1
支(警卷第49頁),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工具,此據被告供承明確在卷(警卷第11頁背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附表編號4部分⒈被告為警查獲其如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之際,扣得之白色晶體
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包抽1,編號1檢驗前淨重0.148公克、檢驗後淨重0.138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6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毒偵卷第69頁);另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見警卷第19頁),經警初篩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查獲時毛重0.23公克),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在卷可憑(警卷第22頁),是上開白色晶體2包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⒉另為警扣得之玻璃球吸食器2顆,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如附
表編號4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工具,此據被告供承明確在卷(警卷第3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㈣附表編號5部分
為警扣得之玻璃球吸食器1顆,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如附表編號5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工具,此據被告供承明確在卷(警卷第3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㈤附表編號6部分⒈被告為警查獲其如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之際,扣得之白色晶體
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89公克、檢驗後淨重0.071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34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毒偵卷第69頁);另由江秀鳳保管、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見警卷第21頁),經警初篩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查獲時毛重0.86公克),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在卷可憑(警卷第23頁),是上開白色晶體2包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⒉另為警扣得之玻璃球吸食器2顆,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如附
表編號4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工具,此據被告供承明確在卷(警卷第4至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分別經檢察官李怡增、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地點證據名稱扣案物主文備註1111年6月15日1時許位於高雄市前鎮區之「勞工公園」內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⒊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4張。⒋尿液採證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A111118)。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7月13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A111118)。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毒偵卷第71頁)⒉玻璃球吸食器3顆石忠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零點壹玖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參顆均沒收之。111年度毒偵字第2056號2111年7月23日6時許位於高雄市三民區三多路上之某不詳旅館內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毒品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 林偵 111296)、勘察採證同意書。⒊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6張。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8月23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林偵-111296)。⒈玻璃球吸食器1顆(警卷第43頁)⒉由江秀鳳保管、被告所有之毒品吸食器1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警卷第49頁,毒偵卷第67頁)石忠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其中壹包毛重零點三八公克;另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參肆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顆、毒品吸食器壹支均沒收之。111年度毒偵字第2484號3111年8月4日12時許位於高雄市新興區之「藍海商務旅館」內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⒊現場照片3張。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雷霆中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碼:L專-111108)。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18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8月31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L專-111108)。石忠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度毒偵字第第2635號4111年8月5日12時30分許同上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毒偵卷第69頁)⒉玻璃球吸食器2顆石忠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其中壹包驗前淨重零點壹肆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參捌公克;另壹包毛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玻璃球吸食器貳顆均沒收之。5111年9月23日22時許位於高雄市小港區大坪頂之某公園內⒈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特勤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⒊現場照片1張。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特勤中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碼:L專-111155)。⒌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10月12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L專-111155)。玻璃球吸食器1顆石忠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顆沒收之。111年度毒偵字第3087號6111年9月25日21時許位於高雄市小港區大坪頂之某公園之廁所內⒈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⒊現場照片4張。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雷霆中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碼:L專-111156)。⒌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10月12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L專-111156)。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警卷第20頁、偵卷第69頁)、由江秀鳳保管、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見警卷第21頁)⒉玻璃球吸食器2顆石忠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其中壹包驗前淨重零點零捌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壹公克;另壹包毛重零點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玻璃球吸食器貳顆均沒收之。111年度毒偵字第30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