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簡雪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簡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簡雪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除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應更正為「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外,餘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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