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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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佳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竇學仁王竇錦英古川玉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1萬7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833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23萬7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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