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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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參點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除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外,另扣案安非他命毛重三點三五公克,驗後毛重三點三0公克,此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在卷可稽,聲請人誤載為含袋重四點三公克,併此敘明。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